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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作者单位:不详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南亚国家联盟  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  原产地管理  进出口货物  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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