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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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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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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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南亚国家联盟 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 原产地管理 进出口货物 原产地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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