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作者单位:不详
摘    要: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修改  纳税义务人  收入总额  纳税年度  承包经营  经营利润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