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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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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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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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营业税政策 个人住房 税务总局 转让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调整 对外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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