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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单位:不详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关 键 词:营业税政策  个人住房  税务总局  转让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调整  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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