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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作者单位:不详
摘    要: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保证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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