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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不详
摘    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

关 键 词: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口收入  货物贸易  境外  存放  外汇局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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