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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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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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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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条例》 保险费缴纳 行业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 服务企业 矿山企业 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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