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建小区社区办公用房产权归属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赵军,宋建忠.对新建小区社区办公用房产权归属的思考[J].中国民政,2008(7):37-37. |
| |
作者姓名: | 赵军 宋建忠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民政局 |
| |
摘 要: | 新建小区中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到底属于谁,开发商的、小区业主的,还是政府的?这个问题在物权法实施后,有必要进行厘清与界定,否则会引发各方权利主体的纠纷与矛盾。
一、产权归属纠纷的产生提出
按照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业主认为社区办公用房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
关 键 词: | 办公用房 产权归属 社区 小区业主 权利主体 公共场所 第73条 物业服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