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层次论者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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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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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北省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的刑事司法程序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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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阶段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一些法治发达国家也确实是如此。但就现阶段而言,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刑事诉讼构造和司法生态环境,并且由于对认识问题的理解、探究案件事实的能力、程序分流机制设置、侦办案件的压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应坚持不同诉讼阶段统一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防止错误追诉、防止错判、防止更大量的案件进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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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明标准 诉讼阶段 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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