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廉政账户”从其产生到撤销 ,理论和实践中始终存在许多争议。“肯定说”认为 ,这项制度是“反腐倡廉”的一项有力举措 ,必将对我国“反腐败”工作有着很大甚至重大的贡献 ,应该大力推行。“否定说”认为 ,这项制度弊大于利 ,它会给“反腐败”工作增加难度 ,而且它带来了一些“尴尬”的法律问题。客观评价说则认定 ,这项制度虽然从其出现的一开始就存在有许多问题 ,但简单地加以废除也并非完全合理 ,最好的方法应该认真对待“廉政账户”制度这一“违法现象” ,不仅不能简单地将其废除了之 ,而且要将其“法律化” ,进一步在具体操作上加以完善 ,使其能够更好地实现其所要和所能达到的目的。笔者运用刑法理论对“廉政账户”制度进行了分析和透视 ,认为“廉政账户”制度的设立不仅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而且违反了犯罪的基本特征原理和犯罪形态理论 ,同时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规定 ,进而后移了反腐倡廉的防线 ,理应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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