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犯罪后暴力抗拒民警抓捕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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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东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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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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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8月13日16时许,胡某酒后来到本村村民张某家,见家中仅有张某之妻刘某在家,便将刘某按倒在床,趴到刘某身上摸其胸部并提出给钱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刘某情急之下假装答应并让胡某起来谈价钱。胡某被骗起后,刘某顺手拿起自家桌上的刀向胡某挥舞,胡某见状停止侵害并离去。当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将此事告知丈夫张某,张某即报警。两名民警接报后身着警服来到胡家,依法口头传唤胡某,胡某拒绝传唤,手持菜刀向民警砍去,民警将菜刀夺下后胡某又持铁榔头、铁锤多次击打民警,但均未打中。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柴某在抓捕过程中被打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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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警 行为人 抗拒 暴力 犯罪 停止侵害 被害人 张某 轻微伤 传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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