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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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佑海.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J]. 法学杂志, 2012, 3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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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佑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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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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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随着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原告主体资格限定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存在法律障碍;二是部分实体法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扩张性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海洋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程序法规定的缺失,导致诉讼救济渠道不畅、法律保护不力,且存在着法律之间不够协调等问题。但是,基于我国国情,目前立法不宜走得过急,而应先集中解决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起诉条件问题,即设定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至于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留待以后总结经验后再逐步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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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 |
Comprehension abou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the Revised Civil Procedur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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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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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civil litigation civil procedural law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of P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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