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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计划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特制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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