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8]1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保障电煤供应,市政府于2008年2月25日印发了《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多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贯彻执行,开展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少数区县(自治县)已开征,大部分区县(自治县)还未进行征收。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抓紧启动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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