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介绍:1989年4月,湖南株洲人黄友元承包的山西太原市南城区一煤炭发运站(下称发运站)与广州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广钢公司)在天津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发运站供给广钢公司烟原煤1.8万吨,每吨220元,价格包干到广州黄埔港交货。货物经天津进出口商检局检验,样品符合广钢公司要求。事后,广钢公司因煤炭质量问题于1989年11月向天津市塘沽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案件的调查审理期间,广钢公司又向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公安分局投诉,1990年6月,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公安分局以"投机倒把"为由.决定对黄友元收容审查。3个月后,塘沽公安分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将收容审查变更为取保候审。1994年,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了取保候审。在黄友元人身自由被限制期间,塘沽公安分局将黄友元存放在天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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