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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作者姓名:钟华友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摘    要:在国际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不少国家都将“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晚近甚至还出现了一种“回家去”的趋势。如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部)第583条规定:“所有程序问题,应由法院地法支配。”匈牙利194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匈牙利草案》第38条规定:“匈牙利法院在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时都应适用匈牙利诉讼法规范。”《巴西民法施行法》第15条规定:“诉讼权限、诉讼形式和答辩方式,都应依提起诉讼的法律来裁决。”《布斯塔曼特法典》第314条规定:“在诉讼程序方面应适用法院地法。”等等。外国学者萨瑟早在1967年他的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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