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的动机错误之构成要件——兼评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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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鹏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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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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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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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错误制度采"二元论",将错误区分为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并确立了动机错误一般不可撤销的原则。以意大利为代表的错误"一元论"则不对错误进行区分,统一规范错误构成要件。两种理论和立法体例各有利弊。我国立法在解释"重大误解"时,应兼采两者之长,承认将错误二分的合理性,对动机错误可撤销的例外情况适用"一元论"的立法模式予以规制。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可撤销,仅当其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存在重要因果关系、或相对人对动机错误的产生存在过错时,动机错误才具有可撤销性。交易上重大的性质错误、使他人纯受益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以及构成行为基础的双方动机错误可以被列举为动机错误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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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机错误 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 可撤销 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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