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总说明:在我国民法典分编制定过程中,于合同编中进行合同类型的扩增已经成为各方共识,但目前草案并未将快递服务合同纳入其中。近年来,快递服务的普遍使用给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并已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从而使快递服务合同愈来愈突显出其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而目前我国包括货运合同在内的全部有名合同,均无法涵盖快递服务合同之丰富权利义务内容,更不能体现其复杂特征,因此导致实践中无论对其适用合同法总则规范,还是进行法律规范上的类推适用,均表现出明显的不敷为用。这就意味着,快递服务合同已经具备有名化之必要性。而有关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渐趋系统化、快递服务合同审判实践经验的充分积累以及我国从实际需要出发之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持续贯彻,均为此类合同的有名化提供了现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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