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致害侵权责任的再思考——以《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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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焦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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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30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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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学界对于血液致害的侵权责任存在截然不同的解读。血液不是产品,也不是准产品。在第59条下血液与医疗产品适用相同的侵权判定规则,但血液并不因此准用整套产品责任规则。血液致害的侵权规则设定,在根本上是政策考量与抉择问题。若将损害的救济与预防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则对血液致害适用严格责任具有正当性。第59条所称血液"不合格",应解释为只要造成损害即可成立,且责任认定中排除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此种极为严厉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对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公,但在风险分散性社会化救济机制有效建立起来之前,这是实现受害者救济这一必须完成之目标的无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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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血液 产品责任 政策考量 归责原则 发展风险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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