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耳曼财产法的团体主义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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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易继明. 论日耳曼财产法的团体主义特征[J]. 比较法研究, 2001,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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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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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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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法学界对日耳曼财产法的研究一直较少 ,而对其财产法所表现的团体主义的特征、成因及意义论述更少。本文涉此难题 ,并以“支配权”(Gewere)为考察对象 ,实属难得。文章指出日耳曼财产法中的团体主义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双重所有权 ,并以“支配权”为考察重心 ,由此导出与团体主义相关联的财产转让的地域性和形式主义。在此基础上 ,文章将日耳曼财产法与罗马法进行了比较 ,揭示了两者在财产观念和财产权利体系上的不同特点。文章认为导致日耳曼财产法团体主义的成因主要是日耳曼人的财产观念、社会经济形态和王权的作用 ,并对于王权在财产法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了着重分析。本文资料观点纵然有深浅得失之虞 ,但自有其独特价值 ,信可从中得管中窥豹之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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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itarianism Character in the German Propert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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