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法治之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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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保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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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聊城大学,政法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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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聊城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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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六大重要特征之一。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司法的不独立必然会导致司法的腐败和低效率,进而影响到司法的生命线———公平与正义,最终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培养廉洁高尚的的法官和建设理性高效的法院是实现司法权独立的核心所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出发点和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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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官 法院 廉洁 理性 |
文章编号: | 1671-0681(2006)03-0129-03 |
修稿时间: | 2005-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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