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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用支出受贿案件的定性与界定
作者姓名:杜学毅  江水玲
作者单位: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2. 山东胜利油田党校,山东,东营,257000
摘    要: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在任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太平支行信贷科科长期间,利用其为某造纸厂申请贷款和审批专户资金之便,于1997年1月及9月,先后两次收受该厂向其行贿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后张将赃款全部用于其居住的公房装修卜。 二、定性分歧 对这起受贿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收受他人贿赂,用于公有住房装修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虽然张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张将贿赂款用于自家居住的公房装修,公房属国家固定资产,用于装修的材…

文章编号:1008-7966(2001)04-0078-01
修稿时间:200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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