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抑或完善——评《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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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发强 马之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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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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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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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鹿特丹规则》 承运人 托运人 权利与义务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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