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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
引用本文:霍政欣.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2):105-114.
作者姓名:霍政欣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资助
摘    要:国际民事诉讼是追索流失文物的重要途径。在跨国文物追索诉讼中,法院通常依法院地法裁定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能力,但依文物原属国法裁定原告是否适格,因此,追索方可以采取增加原告的策略以提高成功起诉的几率,同时,国家应承担主导角色。文物追索诉讼由起诉时文物所在国的法院管辖,并依法院地法对特定文物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进行识别,这是各国普遍认可的两项原则,我国亦应遵循;由于各国普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文物归属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追索方需对文物交易地所在国的民商法律进行研究以预判诉讼结果;鉴于公法无域外效力,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借助条约机制克服这一法律障碍。

关 键 词:文物追索  诉讼主体资格  管辖权  识别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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