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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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绍元,王凤芝.试论假释[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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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绍元 王凤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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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于绍元(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王凤芝(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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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假释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乃至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变更法律制度之一。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司法,假释都是一个同时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两栖”性问题。从我国刑事立法情况来看,实体法规定得比较详尽系统,在刑法典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第七节从81条至86条共10款对假释从适用现象、条件,考验期及撤销假释的情况等作了规定,而在程序法中规定及撤销假释的情况等作了规定,而在程序法中规定得比较概括,刑事诉讼法典中只在第217条、221条和第222条共3款涉及假释。但是我们认为假释不仅仅是一个实体法内容,而更主要的应当是程序法的内容。明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地适用假释及具体操作问题,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研究假制度尤为重要。何况有些国家在刑法中并不规定假释,而直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如法国就是这样。本文仅就假释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并对完善我国假释制度提出一些设想,以便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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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假释制度 确有悔改 适用对象 假释 假释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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