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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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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农用车上高速致追尾的责任追偿
作者姓名:
陈琼
李强
作者单位: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
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是车辆快速通行服务,该服务的高度危险性要求在缔结高速公路服务合同时应对服务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和甄别。高速公路公司对禁止通行的农用车放行,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农用车所有人可以向高速公路公司追偿,高速公路公司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
高速公路公司
高速公路收费
农用车
交通事故
京沈高速
车辆
服务合同
监控系统
禁止通行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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