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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宜主动将公诉案件退补
引用本文:张乾瑞.法院不宜主动将公诉案件退补[J].人民检察,2012(5):76-77.
作者姓名:张乾瑞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据此,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主动将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笔者认为,法院不宜主动退补公

关 键 词: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  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  证据不足  主要犯罪事实  基层法院  案件事实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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