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宜主动将公诉案件退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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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乾瑞.法院不宜主动将公诉案件退补[J].人民检察,2012(5):7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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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乾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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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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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据此,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主动将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笔者认为,法院不宜主动退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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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 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 证据不足 主要犯罪事实 基层法院 案件事实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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