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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宜主动将公诉案件退补
作者姓名:
张乾瑞
作者单位: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据此,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主动将公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笔者认为,法院不宜主动退补公
关 键 词:
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
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
证据不足
主要犯罪事实
基层法院
案件事实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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