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理论上认为三大法律责任之间原则上不许替代或转换,但在政策和操作层面,在部分案件中存在相互转换的问题。刑事和解、从宽处理不仅是犯罪人、被害人与司法机关三者的事情,还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需要公众的适当参与。针对财产的刑事强制措施承担着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民事关系的功能,需要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起诉率不高、执行难等问题,为此,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将提起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公法上的义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起诉期限、判决履行等方面应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定,以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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