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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赔偿的适用对象
作者姓名:苏侃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摘    要:【裁判要旨】对经营者出售的仅有卫食证字号而无保健食品批号或者假冒批准文号的产品,应视为普通食品。经营者出售该种食品如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承担向消费者支付十倍赔偿金等民事责任。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经营  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法  适用对象  软胶囊  蜂胶  批准文号  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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