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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
引用本文:龙俊. 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J]. 法学研究, 2012, 0(5): 136-153
作者姓名:龙俊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物权法中登记对抗制度实施问题研究”(12CFX0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冲突。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由于信赖物权尚未变动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法律保护此种信赖,承认第三人在登记后可以取得该物权。我国法律原则上仅保护善意第三人,总体上符合效率价值。但是参考比较法和法经济学,也应该承认一些例外:侵权人等完全无权利的人、继承人、连环交易中的前手或者后手、狭义的一般债权人和特定物债权人属于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可以对抗之;破产债权人、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属于绝对不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不可以对抗之。

关 键 词:物权法  登记对抗主义  理论构造  第三人

Registration Confrontation Doctrine in Chinese Real Right Law
Long Jun. Registration Confrontation Doctrine in Chinese Real Right Law[J]. Chinese Journal of Law, 2012, 0(5): 136-153
Authors:Long Jun
Abstract:
Keywords:real right law  registration confrontation doctrine  theory construction  the third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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