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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名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摘 要:
2006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即《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统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关 键 词:
劳动用工
备案制度
新名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基础数据库
《通知》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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