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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务公开”的三个认识误区
引用本文:吴永春.对“检务公开”的三个认识误区[J].中国检察官,1999(3).
作者姓名:吴永春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误区之一: 公开了程序和期 限,告知了权利 和义务,捆住了 自己的手脚,却 教会了犯罪嫌疑 人反侦查的方法,造成了办案难度的加大,办案数量的下降。 “检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全面公开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标准、诉讼期限、办案程序等;对具体案件,还要求履行告知职责,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审查案件、传唤、采取强制措施等过程中,既要严格按法定的期限,又要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一些比较顽固的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传唤只有12小时的时限,只要咬住牙,挺一挺,到点检察机关就必须放人,因而故意拖延时间,拒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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