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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竞合谈对制造、贩卖假人造牛黄案的定性
引用本文:张新民.从法条竞合谈对制造、贩卖假人造牛黄案的定性[J].人民司法,1988(5).
作者姓名:张新民
摘    要:《人民司法》1987年第12期,刊载了《对制造、贩卖假人造牛黄案为什么定投机倒把罪》一文(以下简称《对文》)。《对文》从李全忠等人制造、贩卖假人造牛黄的行为特征以及对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0年联合下达的《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的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理解,认为应适用投机倒把罪予以科刑,无疑是一个很正确的结论。但从刑法理论来论证,笔者认为,对李全忠等人制造、贩卖假人造牛黄案,以投机倒把罪定性量刑,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把法条竞合这一刑法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的一个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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