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地条钢”犯罪的刑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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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利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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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华东政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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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制售“地条钢”行为久禁不止,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刑事法律手段介入乏力。“地条钢”不是独立的或具体的产品名称,它只是某一类具体产品的统称或俗称,而“地条钢”属下的具体金属制品则属于国民经济意义上的工业产品,对于制售“地条钢”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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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条钢 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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