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检察一体制和检察官独立是一对既相互制约又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范畴。检察权的独立、公正和有效行使,有赖于检察一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一直存在着检察一体制不健全和检察官独立地位不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这既有政治体制方面的障碍,也有对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规律认识不足等原因。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检察事业的发展,健全检察一体制和明确检察官独立地位已经成为检察改革的必然。从实证分析研究的角度审视,在检察权现行立法框架和双重领导体制的背景下,采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的过渡性解决方案不失为一种可行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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