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监听的事后救济问题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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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忠惠. 秘密监听的事后救济问题解析[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 0(10): 5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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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忠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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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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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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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侦查中秘密监听措施可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不足;但监听的采用又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隐私权。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念,对秘密监听行为应当进行事后救济。判断违法监听的标准包括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现实,秘密监听的救济制度包括告知、审查、对违法资料的处理及民事赔偿、国家赔偿、刑事追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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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秘密监听 违法监听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事后救济 |
Analysis on Relief of Secret Monito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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