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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的微观重整——以法律适用过程为中心
引用本文:施长征.诉讼监督的微观重整——以法律适用过程为中心[J].前沿,2011(13):98-102.
作者姓名:施长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00
摘    要:诉讼监督的核心应当是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在疑难案件中的裁判中,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类型化思维,检察官必须掌握类型化思维的要旨,学会自觉运用这种思维进行诉讼监督,在法律程序中拓展能够嵌入这种思维的平台与载体。

关 键 词:诉讼监督  法律适用  类型化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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