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危险驾驶入罪是出于保障民生的良好动机,但实际效果则可能有损于真实民生福利:仅仅将醉酒驾驶与飙车入罪会导致我国的危险驾驶类型行为之间的处罚不公平问题;导致相关的行政法虚置或冲突,有违宪之嫌;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困境问题,成倍加剧我国警力以及其他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使得危险驾驶变得更加的放任自流,并增加了酒驾者逃逸的动因以及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可能性;导致立法与民族文化习惯的冲突。入罪对民众的酒后驾驶习惯的改变不会有实质影响,相反会导致对公务员以及其他普通老百姓的实质生存、发展福利的不当损害。通过提高行政执法的力度,完善现有的行政法律,以及对现行刑法进行合理的解释,可以起到比入罪更好的预防、控制危险驾驶的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