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主要讨论和解决诉权与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社会参与权与审判权、调解权与审判权以及执行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权力配置所环绕的轴心是审判权,其基本的思路乃是对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通过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调整,将构建出一个相对合理的诉讼体制,这是对审判权的第一次削权。以陪审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参与权的有效强化乃是对审判权的第二次削权。将执行权从大一统的审判权中分离而出,乃是对审判权的第三次削权。将调解权与审判权分离开来运转,防止以模糊的调解权掩盖清晰的审判权,乃是对审判权的第四次削权。最后,将审判权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轨道,则可以视为是对审判权的第五次,也是最终一次削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是过去和现在,而且在将来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都是以对审判权的限缩和控权为圭臬和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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