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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险驾驶行为适用“但书”条款并无不当
引用本文:赵绘宇,纪翔虎.对于危险驾驶行为适用“但书”条款并无不当[J].法学,2011(7).
作者姓名:赵绘宇  纪翔虎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表态的法理与实践面面观最高人民法院谈话的要点就是《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条款对醉驾入罪是适用的。社会对最高人民法院谈话反响最大的焦点也在这里。大家认为,如此清晰的立法修改,立法本意如此的明显,还有什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考虑呢?有报纸标题就直接解读过对该立法的理解:《醉酒者发动车子就算犯罪》。

关 键 词:行为犯  行政处罚  刑法总则  交通事故  驾驶行为  但书  最高人民法院  犯罪行为  情节显著轻微  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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