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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原则何以对决多数决——公司合同理论本土化迷思解析
作者姓名:吴建斌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南京大学“985工程”二期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特别项目“经济全球化与中日民商法互动关系”(编号:010522430502); 江苏省法学会“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纠纷司法应对策略研究”(编号:SFH2009A08)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公司合同理论作为公司法律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一经引介,即在我国大行其道。不过,国内法学界有人主张借以改变公司议事规则,以合意原则取代多数决议,致使公司法理论研究走入误区,公司纠纷裁判实践陷于混乱。公司合同理论出现如此本土化迷思,其根源在于学界未能厘清该理论的多重含义,甚至从公司就是合同束的理解出发,推导出合意原则取代多数决的结论。其实,一人公司并无合同关系的基础;多元投资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制必然趋向民主化。作为公司冲突权利主体长期博弈均衡的多数决原则,已经构成公司设立及运行的基础,不能轻易改变。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表决结果,也只能视为多数决的一个特例。

关 键 词:公司合同理论  本土化迷思  合意原则  多数决议  博弈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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