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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表决的规范——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的失误与修正
引用本文:沈贵明.论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表决的规范——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的失误与修正[J].法学,2011(6).
作者姓名:沈贵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的建设成果;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股东代表诉讼立法研究——基于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协调的视角》(09BFX082)的研究成果
摘    要: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表决规范的法理根据源于董事会的性质、职能和公司自治权。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通过,这有助于促使董事积极参与董事会决议的商讨。为避免出席会议的董事太少而导致由极少数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这一不合理情况的发生,公司法需要对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予以规定。公司法应当通过对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和赞同决议的董事过半数之规定,为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规则设定最低标准,并以此为公司自治预留必要的空间。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12条对董事会决议的规范有明显的缺憾,应当予以修正。

关 键 词:董事会决议  决议规则  公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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