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人民与国家之间的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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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柯旭.税:人民与国家之间的信托[J].广东法学,2005(2):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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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柯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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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委党校法学研究室教师,法理学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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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税的本质的任何观点,本质上都是对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权力——权利关系的一种构建。不同的国家观念,将导致对税的本质的不同认识。传统学说多从经济的或者政治的学说来阐释这一问题,缺乏法律角度的审视。从法律角度阐释国家与人民对于税的权力——义务,必须跳出传统契约说的窠臼,借用信托理论来重新构建税的本质理论。税是一种以人民为信托人与受益人,以国家为受托人而成立的信托。人民与国家之间关于税的关系就是信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三方之间关于信托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必须履行自己受托人的义务,忠实地为受益人服务。基于此阐发出国家应对人民负有的各项义务以及人民享有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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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观 社会契约论 税 信托 法律制度 公民权利 公共事物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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