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20世纪80年代初地方人大工作刚刚起步开始,为了提高人大常委会议事水平,解决“议而无果”的问题,一些地方人大探索创制了一种专门反映常委会审议成果的特有载体,叫作“审议意见”。后来,随着人大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审议意见”作为人大监督工作中一种形式和手段被普遍运用,许多地方人大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地位、形成程序和办理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使“审议意见”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对“审议意见”的认识不一,具体运作方式各异,其效果也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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