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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礼责官到任情坏法——唐代官员受贿贬官现象探析
引用本文:周永平.从以礼责官到任情坏法——唐代官员受贿贬官现象探析[J].长江论坛,2015(6):79-84.
作者姓名:周永平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基金项目:江西省"十二五"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
摘    要:虽然《唐律疏议》并未规定官员受贿贬官这一制度,但从史书记载来看,贬官是唐代官员受贿的责任形式之一。官员受贿贬官不受刑,是在追究官员受贿的法律责任时,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唐代官员受贿贬官包括两种,贬授正员官和贬为左降官。官员受贿贬官制度强化了唐律"刑不上大夫"、"以礼责官"的立法精神,是对唐律除免当赎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但在实践中,由于统治者私心自用,贬官这一责任形式变成了偿恩报怨、党同伐异的工具,"以礼责官"的精神也被"任情坏法"的现实所取代。

关 键 词:唐代官员  受贿贬官  以礼责官  任情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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