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礼责官到任情坏法——唐代官员受贿贬官现象探析 |
| |
作者姓名: | 周永平 |
| |
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330013 |
| |
基金项目: | 江西省"十二五"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 |
| |
摘 要: | 虽然《唐律疏议》并未规定官员受贿贬官这一制度,但从史书记载来看,贬官是唐代官员受贿的责任形式之一。官员受贿贬官不受刑,是在追究官员受贿的法律责任时,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唐代官员受贿贬官包括两种,贬授正员官和贬为左降官。官员受贿贬官制度强化了唐律"刑不上大夫"、"以礼责官"的立法精神,是对唐律除免当赎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但在实践中,由于统治者私心自用,贬官这一责任形式变成了偿恩报怨、党同伐异的工具,"以礼责官"的精神也被"任情坏法"的现实所取代。
|
关 键 词: | 唐代官员 受贿贬官 以礼责官 任情坏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