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美国费城会议在讨论美国第一部现代民主的宪法—— 1787年宪法时 ,立宪者认为 ,宪法不仅仅是一种政制构架 ,其真正意义在于它同时是“宪政”,即将成立的政府都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宪法必须为政府提供手段 ,使之有效运行 ;但同时又必须清楚地划定政府权力 ,以维护个人自由。宪法的至上性是其最重要的品格。而在信守并实践这种宪政 (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制衡和保有权力 )的承诺的历史过程中 ,美国人越来越首肯司法审查权的作用。司法审查制度被认为是美国宪政的最独特的贡献。美国宪法并没有明文宣告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自 180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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