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辩“怠于行政职责论”——就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与曹树青先生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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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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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524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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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对行政管理权的补充而非替代,寄希望通过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以应对环境管理公权力的不足是公益诉讼制度不能承受之重.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制度生成背景和民主价值取向内在预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为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唯有将公民个人和环保团体作为基本主体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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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公益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行政职责 制度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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