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抑或不完成:诉讼时效完成障碍之婚姻关系——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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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力,郑志峰.中止抑或不完成:诉讼时效完成障碍之婚姻关系——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J].河北法学,2015,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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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力 郑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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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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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夫妻婚前互负债务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混同灭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也有互负债务的可能与必要,诉讼时效制度仍有适用余地.然而,时效制度预设的主体对立前提与夫妻不分彼此的现实矛盾,其追求的权利效用观也与婚姻关系强调的伦理义务观抵牾,致使时效制度在婚姻关系中无法为通常完成.域外法制多将婚姻关系纳入时效完成障碍体系中,具体包括不完成和中止两种规制模式.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未对婚姻关系做适切调整,立法层面应予以回应,可将其纳入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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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时效完成 婚姻关系 不完成 中止 完成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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