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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报告票决制不妥
作者姓名:余长兴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摘    要:《监督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关 键 词:专项  票决制  常务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代表大会  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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